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公众知情权,提升慈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含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与不具备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完整及时:全面覆盖法定内容,重大信息30日内公开;
3.便捷可溯:通过统一平台集中公开,确保信息可查、可验、可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开内容分类
信息类别 | 必公开内容 | 特殊要求 |
基本信息 | 组织章程、治理架构成员、分支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财务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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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 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 公募组织必须审计;年报需于次年7月31日前公开 |
募捐与项目信息 | 募捐方案、款物接收明细(捐赠方、金额、时间)、项目进展、支出明细、剩余财产处理 | 项目结束30日内公开实施情况 |
重大事项 | 重大资产变动(≥净资产10%)、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含关联方捐赠/资助/共同投资) | 事项发生30日内公开具体金额及内容 |
慈善信托 | 信托事务处理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 每年至少公开1次 |
第五条 禁止公开内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捐赠人、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六条 统一平台
主渠道:所有慈善组织必须通过民政部 “慈善中国”平台(https://cszg.mca.gov.cn)公开信息;
辅助渠道:组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平台需与“慈善中国”数据一致。
第七条 公开时限
信息类型 | 公开触发条件 | 时限要求 |
基本信息 | 信息形成/变更 | 30日内 |
重大资产变动 | 事项发生 | 30日内 |
公开募捐情况 | 募捐活动结束 | 3个月内 |
慈善项目结项报告 | 项目终止 | 30日内 |
年度报告 | 每年定期 | 次年7月31日前 |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机制
第八条 民政部门职责
1.分级监管:
年收入≥500万元组织:年度审计+随机抽查;
年收入<500万元组织:两年一轮审计;
2.动态监测: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对接财政、税务系统,对管理费超标、关联交易异常等自动预警;
3.公众监督:设立投诉窗口(电话/线上平台),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
第九条 违规处理
违规情形 | 处理措施 |
未按时公开/信息不全 | 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 |
虚假列支/挪用资金 | 列入信用黑名单 |
连续2年管理费超标 | 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
第十条 诚信激励
建立慈善组织诚信档案,对连续3年合规组织优先授予公募资格、政府购买服务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制度衔接
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61号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生效与修订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每2年由民政局组织修订评估,吸纳行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