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武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采购行为,提高总会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总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采购行为,是指总会直接使用总会经费单次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慈善活动服务、大宗印刷服务、设计服务以及经总会研究决定需采购的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单次采购在1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总会根据秘书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的采购方案和预算金额,选择至少3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并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研究。日常办公采购按《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造成的预算增加,须按程序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总会的公开采购形式分为一般采购和委托采购。
一般采购是指总会对物资、工程、服务进行自行采购的行为。
委托采购是指总会根据项目对物资、工程、服务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 采取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信息应当通过总会官方网站(通过第三方采购机构委托采购的应在第三方采购机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经办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采购经办人是指拟定本次采购工作的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谈判内容等相关内容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成员等。
第九条 总会监事会或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委员对采购活动、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二章 一般采购
第十条 总会采用一般采购形式时,根据采购种类,分为以下几种采购方式:
(一) 工程类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
(二) 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三) 货物类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或公开市场(线上或线下)直购方式、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部门根据相应采购内容,填写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一般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后,报总会领导审批同意。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邀请,采购须知,采购需求,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评分标准,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二)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经总会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形成采购公告并在总会官网上公布采购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供应商报名和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磋商/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总会官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并及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采购公告发布及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领取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须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一般由5人组成:评审小组组长1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负责磋商、评分);评审小组组员2人(由副秘书长或抽取总会非回避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磋商、评分);工作人员1人(由项目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资质查验、开标、得分统计及资料整理);现场监督1人(由总会监事会成员或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委员担任,负责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询价或公开市场(线上或线下)直购方式须将询价情况报总会领导审批同意。
(五)采购部门于采购通知截止时间停止接收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并审核响应文件是否符合密封规范。
(六)评审。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比选/询价。
评审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七)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方需求做好书面记录,并在2次报价时书面标明。竞争性谈判以价格为评标标准,价低者确定为采购供应商。
(八)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方需求做好书面记录,并在2次报价时书面标明。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结合供应商2次报价,采取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以平均分为最终结果,分高者确定为采购供应商。
(九)比选过程中,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结合供应商的报价,采取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以平均分为最终结果,平均分最高者确定为采购供应商。
(十)询价方式采购的,承办部门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价低者确定为采购供应商。
(十一)采购部门于评审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供应商结果,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示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容应包括:
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十二)采购部门应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定完成采购合同,提交总会法律顾问审核,并在法律顾问审核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包括发生重大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及响应政府救援号召等情况,总会可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参照政府部门出台的应急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相应采购办法。
第十三条 应急采购一般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急采购所采购物资具有充分市场、价格透明且稳定情况下可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直接购买。
第十四条 采购的应急物资按照《总会捐赠财产管理制度》予以分配发放。
第三章 委托采购
第十五条 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体量较大、采购预算较大或采购评审专业性强等情况下,经采购部门申请,总会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采购的行为。
第十六条 总会进行委托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按程序报总会领导审批同意。
(二)项目部根据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联系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并根据采购需求签订委托采购合同。
前款提到的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根据采购部门需求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项目部所选择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能够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整理、移交完整的采购流程资料。
委托采购的具体方式及流程由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由采购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总会领导审批。
(四)委托采购结束后,项目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5月19日第 3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并由平武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