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公益慈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会计核算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升财务透明度,维护捐赠人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
第三条 监督主体
民政局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第二章 会计基础规范
第四条 核算要求
1.适用制度: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禁与企业会计制度混用。
2.独立建账: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禁止与个人或其他组织账户混用。
3.凭证管理:所有收支需附合法原始凭证(发票、捐赠协议等)。
第五条 收入分类核算
收入类型 | 核算要求 |
捐赠收入 | 区分限定性/非限定性捐赠 |
政府补助 | 单独列示项目名称及用途 |
服务性收入 | 注明服务内容及成本归属 |
第六条 支出管控
1.项目支出:按捐赠协议或预算专款专用,报销时需附项目进展说明。
2.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资产购置:单价2000元以上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盘点。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七条 分级监管
组织类型 | 监督频率 |
年收入≥500万元 | 年度审计+随机抽查 |
年收入<500万元 | 两年一轮审计 |
第八条 关键监督内容
1.资金流向:大额支出(单笔超5万元)的合理性及审批流程;
2.关联交易:组织与理事、监事关联方的交易需单独披露;
3.信息公开:年报中财务信息需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第九条 第三方审计
1.审计机构由民政局从政府采购目录中选取;
2.审计报告需对“是否存在挪用资金”“是否突破管理费比例”出具明确意见。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问题分级处置
违规情形 | 处理措施 |
核算不规范 | 限期整改 |
挪用资金/虚假列支 | 纳入信用黑名单 |
涉嫌违法犯罪 | 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一条 公开通报
严重违规案例通过民政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