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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审议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武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提高公益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总会接收、登记、保管、分配及使用捐赠物资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捐赠物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物专用、高效利用、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与登记

第四条 捐赠物资范围  

1. 捐赠物资应为合法所有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物资;  

2. 不接受权属不清、已过期、破损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五条 捐赠流程  

1. 捐赠意向确认:捐赠方需填写《捐赠意向书》,明确物资种类、数量、用途及交付方式;  

2. 物资评估:慈善总会对捐赠物资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可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3. 物资接收:由专人清点、验收并开具《捐赠物资接收凭证》,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 特殊物资处理  

1. 食品、药品等需提供质检报告及有效期证明;  

2. 定向捐赠物资需与捐赠方明确使用范围及反馈要求。

第三章 物资仓储与保管

第七条 仓储管理  

1. 设立专用仓库,分类存放捐赠物资,确保防火、防潮、防盗;  

2. 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定期盘点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 物资维护  

1. 对易损、易腐物资优先安排分配;  

2. 定期检查物资有效期,确保不出现物资过期;如果发现物资损毁或过期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处理。

第四章 物资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分配原则  

1. 尊重捐赠方意愿(定向/非定向);  

2. 优先保障救灾、应急、助医、助学等紧急需求。  

第十条 使用程序  

1. 制定分配方案,报秘书处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 向受助方发放物资时,需签署物资领取表;  

3. 定向捐赠物资按协议执行,非定向物资由慈善总会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物资处置  

1.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总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所得款项纳入慈善项目专款;  

2. 涉及敏感物资处置需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1. 通过官网、年报等渠道公示捐赠物资来源、数量、分配去向及使用效果;  

2. 定向捐赠物资需按约定向捐赠方提供专项反馈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1. 接受审计部门、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监督;  

2. 设立监督电话及邮箱,及时处理投诉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物资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  

 

附件:  

1. 《捐赠意向书》模板  

2. 《捐赠物资接收凭证》模板

  捐赠物资接收凭证.docx

  捐赠意向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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