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平武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 总会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总会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公开募捐证书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总会公开募捐活动由项目办具体管理。
第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总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第七条 总会应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总会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总会账户。
第八条 总会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合作方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条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总会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第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十七条 公开募捐项目的管理按照总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募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执行,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经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公开募捐款物和项目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集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冒用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总会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平武县慈善总会所有,适用于平武县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