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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慈善总会 慈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规范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发展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慈善资金募集工作。

第三条  慈善总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和来源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和收入来源。

(一)募集慈善资金(以下简称善款)应在慈善总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方式

1.申请政府财政资助。

2.宣传和动员国内、外慈善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3.通过开展义演、义卖、义诊、义画、义赛、义拍等专项活动募集。

4.组织社会募捐。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会员会费;

7.资金利息;

8.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捐赠的善款必须用于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1.捐赠的专项善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并适时向捐赠者通报使用情况和效果;

2.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二)捐赠的不定向善款,主要用于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事业。

1.救助对象可向各乡镇民政办或直接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慈善总会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审核,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2.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事业,少量用于慈善活动,如慈善宣传、会议、奖励等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5%。

(三)为保障慈善工作经费有较稳定的来源,县慈善总会发展金力争保持100万元,只动息不动本。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社会保障及福利,从项目工作经费中打紧开支。

(五)公务费开支。公务费的开支在政府资助、捐赠利息、会费、专项捐赠、举办实体收入及从捐赠款母本中提取的3%-10%部分中开支,主要用于经批准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工作会、表彰会开展慈善宣传、慈善活动及日常办公、车辆运行、差旅、接待、设备购置维修、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印刷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开支。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慈善资金的收入管理

(一)严格履行接受捐款手续。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财政印制的捐赠统一据,并按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入银行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对捐赠按照协议专款专用。不得直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项慈善资金如有结余,余额转入慈善资本金。                                                                

(三)按照《慈善法》开展慈善理财,慈善资本金可以在国有商业银行储存生息可以开展慈善信托,也可以购买国债,但坚决不得从事风险投资。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和管理办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外借。

(二)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慈善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的12月由慈善总会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慈善总会组织实施。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凡年度预算计划内的救助支出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主持县慈善总会工作的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年度预算外的追加救助资金额度在1万元-5万元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四)日常经费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单笔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会长审批。

(五)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常务副会长申请,根据需要进行采购。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常务副会长同意,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3.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慈善总会的支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

(二)坚持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做到日清、月明、实相符。

(三)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本上,以便备查。

第九条  慈善总会的收据管理

(一)县慈善总会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县慈善总会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在县慈善总会出纳

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收据必须专人专管。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县慈善总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慈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总、明细和其他辅助,对会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慈善总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二)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计划的正确执行和捐赠者的意愿,管好用好慈善资金。

(三)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算、结,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四)完成年度慈善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慈善总会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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