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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审议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武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项目的科学设计和规范管理,增强项目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平武县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是指在总会立项通过且资金由总 会支出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

第三条 项目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 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项目始终坚持以对受益人负责、对捐赠人负责、对 慈善事业发展负责为宗旨,摸清慈善需求、引导慈善投入、创新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加强慈善监督、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

第五条 项目应当符合总会章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项目类别分为定向捐赠类项目、非定向捐赠类项 目。

定向捐赠类项目:指捐赠人与总会约定捐赠财产使用 时,明确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项目或活动;

非定向捐赠类项目:指捐赠人未与总会约定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需由总会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立项条件

符合慈善公益的性质。项目符合慈善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慈善活动范畴,符合章程确定的慈善宗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贴近社会实际需求,能够立足现实问题和群众真实需要,目标产出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 受益人确能从中获益;

具备一定的资源保障。项目能够链接所需的资金、物资、时间、人力等多方面资源,运行实施有多方面保障。

笫八条 立项程序

(一)定向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具经办部门结合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研究后,提出立项建议,经总会相关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非定向项目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求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具体经办部门结合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研究后,提出立项建议,经总会相关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在项目的立项、督查、执行、评估或回访等关键环节,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函等书 面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应具备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在合同、 协议等书面约定中确定项目具体的执行方式。项目方案(项目申 报书)或书面约定是监督项目实施、开展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 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总会直接实施的项目,总会主要承担主体责任; 总会未直接实施,通过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组织 实施的项目,总会主要承担监督责任。

笫十三条 项目可结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在目标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涉及项目关键内容、受益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协调项目各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应进行信息公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定期向社会披露项目信息,根据需要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注 重项目宣传引导,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项目推广,传播典 型案例和项目故事。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五条 结项条件

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实施完成的项目;

未按照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实施完成的,但根据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可以结项的项目;

其他经总会认定可以结项的项目。

第十六条 结项程序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 约定进行项目审核或评估,捐赠人明确要求或确有需要的项目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核或评估,合格后予以结项;项目审核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具体经办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项;项目未按约定执行且拒不整改的,项目资金可不予拨付。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完成的项目,项目具体经办部门可提出结项建议,经总会相关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予以结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绩效管理。从项目目标、资金使用等方 面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财产使用效益,增强项目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前,应制定科学、合理、明确的绩效指 标;项目执行中,根据项目需要在关键节点开展督查,适时进行 项目反馈;项目执行后,加强对项目的结项管理,不断总结项目 的经验与成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应专款专用,严格遵守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项目资 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应为到账资金,或已签订捐赠协议或捐 赠合同等书面约定,且明确承诺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数额分级分类审批立项,履 行相关决策流程。

(一)定向捐赠类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项目资金数额分级报送审批,同意后立项实施:

1.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定向捐赠类项目,经总会秘书处研究后,报会长审批;

2.项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定向捐赠类项目,经总会秘书处 研究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由项目具体经办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求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项目资金数额分级报送审批,同意后立项实施:

1.项目资金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非定向捐赠类项目, 经总会秘书处研究后报会长审批。

2.项目资金在2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非定向捐赠类项 目,经总会秘书处研究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项目资金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经总会秘书处和会长办公会研究后,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4.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经总会秘书处、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报理事会审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重大事项按照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按照总会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总会根据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 等要求拨付资金。项目在直接指向受益对象、已实施完成、实施周期较短、情况较紧急等情况下,可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的基本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项目 申报书)或书面约定、项目结项资料或项目总结(报告)等;项目在资金量较大、周期较长、关注度高等情况下,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审计报告、阶段性进展(报告)、评估资料等;项目涉及采购,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涉及采购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采购管 理,做好采购验收,完整妥善保管采购过程资料采购流程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产品和服务等应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和标准,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相关 规定明确产权归属。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按照项目方案 (项目申报书)或书面约定处理;未约定剩余资金处理的,根据慈善法要求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 会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实 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座谈会、专 项质询等方式,梳理分析风险点,强化对项目流程、财务管理及 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 督促推动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并进行 书面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督查、执行、结 项等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项目档案的立卷和管理工作, 保障资料完整、保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总会管理的项目档案参照总会档案管理的有 关要求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平武县慈善总会所有, 适用于平武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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