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平武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与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平武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总会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原则上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单位价值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有形财产。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领发和处置等事务,检查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卡片,按固定资产大类进行分类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正确使用配置给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二)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发现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增减变动
总会固定资产的采购、内部转移、报废、处置、出租、抵押、赠送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一)采购: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由使用部门作出购置计划,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1)报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办公室根据总会资金状况和工作情况,制定总会的购置计划,确定购置的数量和顺序,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固定资产采购采用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审批权限为:
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支出,经财务人员、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2. 5万元以上支出,经财务人员、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按照公开、优质、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低价的原则。
所购固定资产到达后,由使用部门与办公室按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办理登记和领用手续。
办公室根据合同和验收登记等手续,按取得时的成本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
(二)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在总会内部转移时,由转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附件3)一式三份,由办公室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确认。第一联送办公室;第二联交移入部门;第三联交移出部门。
(三)报废: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对已报废有残余价值的固定资产应进行作价处理,处理后收益及时入账;
1.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3)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件无法补充的;
(4)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
(5)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2.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2),由部门会同办公室按程序审批。表格一式二份,一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留底备查,一份交由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处置: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办公室核定是否有使用价值后按程序报批后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上会讨论审批。填写《固定资产出售清单》(附件4)
2.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3.财务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清单、发票及收款,对固定资产及处理收益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五)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出租固定资产须提交申请经上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出租,租赁合同须在三日内返办公室备案。
(六)抵押、赠送等:固定资产抵押、赠送等须按程序报批。由需抵押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抵押、赠送合同必须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如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折旧年限 | 净残值率 | 备注 |
01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5% |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 |
02 | 机械和其他生 产设备 | 10年 | 3% |
03 | 器具、工具、家 具等 | 5年 | 3% |
04 | 电子设备 | 3年 | 3% |
05 | 交通工具 | 5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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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查盘点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办公室年终进行全面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时,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秘书处审批后,财务室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损坏和流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9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总会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施行。